中國共產黨黨員網絡行為規定
(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批準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黨員網絡行為,發揮黨員在網絡空間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行為,是指通過互聯網制作、復制、存儲、發布、傳播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黨員實施網絡行為,應當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揮先鋒模范作用,走好網上群眾路線,營造健康向上、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推動形成良好網絡生態,維護政治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條 各級黨組織承擔黨員網絡行為管理工作主體責任,全面落實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和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制。各級組織、宣傳和網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黨員網絡行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網絡正能量傳播
第五條 黨員應當積極通過網絡,廣泛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宣傳黨帶領人民團結奮斗的重大成就、歷史經驗和生動實踐,宣傳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大力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
第六條 黨員應當踐行網上群眾路線,密切聯系群眾,及時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析事明理,引導群眾形成共識。
第七條 黨員應當敢于斗爭、善于斗爭,對網上各類錯誤思潮和錯誤觀點敢于亮劍發聲,旗幟鮮明批駁謬誤。
第八條 鼓勵黨員通過網絡講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故事、中國共產黨的故事、中國人民奮斗圓夢的故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故事、中國和平發展的故事,向世界展現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
第三章 網絡行為管理
第九條 黨員網絡行為應當嚴格遵守黨規黨紀,模范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堅守原則和底線。
第十條 黨員不得通過網絡制作、復制、存儲、發布、傳播含有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詆毀、污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等有嚴重政治問題的信息,不得組織、參加含有相關內容的網絡論壇、群組、直播等活動。
第十一條 黨員不得組織、參與和動員不法串聯、聯署、集會等網上非法組織、非法活動。
第十二條 黨員不得通過網絡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不得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
第十三條 黨員不得參與網絡宗教活動、迷信活動,不得參與或者縱容、支持利用網絡宣揚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邪教,或者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第十四條 黨員不得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瀏覽、訪問、使用境外的網站、應用程序等。
第十四條 黨員不得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瀏覽、訪問、使用境外的網站、應用程序等。
第十五條 黨員應當嚴格遵守黨的保密紀律,不得通過網絡泄露、擴散黨和國家秘密、工作秘密。
第十六條 黨員不得通過發布、刪除網絡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 黨員應當培育良好網絡習慣,自覺抵制崇洋媚外、炫富斗闊、鋪張浪費等不良網絡文化,炒作緋聞丑聞、拉踩引戰、刷量控評、直播打賞、沉迷網絡游戲等不良網絡現象。
第十八條 黨員干部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有財產價值的網絡賬號、網絡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等網絡虛擬財物。
第十九條 黨員干部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以職務身份開展網絡借貸、直播帶貨等營利活動。
第二十條 黨員干部注冊、使用和管理網絡公眾賬號,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履行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黨員發現網上違規違紀違法信息、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網絡平臺舉報,積極提供線索,協助有關方面處置。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開展黨員依規依法上網用網的常態化教育,提升黨員網絡素養與技能,鼓勵和支持黨員學網上網用網。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激勵黨員在網上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對在網絡正能量傳播和輿論引導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黨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作為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等參考。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澄清正名和保護制度,關心愛護為黨和人民利益敢于在網上亮劍發聲的黨員。對在網絡正能量傳播和輿論引導中敢于斗爭、擔當盡責而遭受誣告陷害、網絡暴力、威脅恐嚇的黨員,各級黨組織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依法懲治有關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員網絡行為的指導,區分黨員不同主體,結合網絡公眾賬號和網絡行為類型,形成科學合理的制度規范,健全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把規范黨員網絡行為、發揮黨員在網絡空間作用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緊密結合中心工作推進落實。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將黨員網絡行為納入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對照檢查和民主評議黨員的重要內容,及時總結經驗,通報表揚先進,檢視差距和不足,引導和規范黨員正確實施網絡行為。
第二十八條 黨員違反本規定的,根據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規依紀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軍隊黨員實施網絡行為,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